宁师大〔2017〕2号
关于修订下发《南京师范大学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2017年1月9日
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校园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所属各学院、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附属单位、驻校内其它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应当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及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已造成损失、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定期组织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消防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重点部位必须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特殊消防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防火巡查、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单位巡查内容应按照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巡查登记制度,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当进行防火巡查,重点部位每日应当组织不少于两次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人员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场所每二小时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十三条 各单位检查内容应按照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要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下发整改通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直至隐患消除。
第十八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第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填写整改情况报告,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学校保卫处,经复查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七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要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做到专人负责,分类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实验室等场所要严禁烟火,安装防爆灯,开关安装在室外。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用户在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时,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用电、用火及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力供应部位为重点要害部位,具体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对电线、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线路老化、设备陈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 集体宿舍、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资料)室、库房等禁止使用电热设备。
第二十七条 凡需增设用火点或临时用火,用火单位应提出用火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报保卫处备案。动火前,必须报请保卫处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增设或动火。
第二十八条 各种用火都必须做到“三定”,要定安全地点,定人员专门看管、监护,定安全措施,做到人走火灭。严禁在可燃物、易燃物、可燃建筑附近动火,不准用易燃液体或气体引火、生火。各种炉具倒灰时,要用水熄灭残火,不得在室内燃烧垃圾和其他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 焊接工动火作业时,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使用单位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安全。
第三十条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一切动火(食堂、餐厅厨房除外)。
第三十一条 使用燃气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运转情况,确保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严禁带故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检修。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管线老化、设备陈旧带来不安全因素的,要及时予以维修、更新。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测油开关、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确保完好、安全。餐饮单位应定期清除厨房烟道的油污,保证安全。
第九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保证各类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状态。禁止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阻碍疏散的杂物,严禁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十章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定期对学校室内外消火栓进行检查和保养,对各部位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自负盈亏单位配置的灭火器材除外),按规定对灭火器材配齐、配足,定期进行维修、换药、更新。对校内公共楼宇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按要求委托专业消防维保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相关系统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第三十五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保护好本单位的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对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损坏、挪用、移动位置,否则,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要积极进行整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重大消防设施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申请经费早日改正。
第十一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
第三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熟悉使用方法,主动了解消防控制柜显示的信息,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险情,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和保卫处。
第三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整使用。
第十二章 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列范围是学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宾馆(饭店)、食堂、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幼儿园(含托儿所)、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等;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图书馆、档案馆、藏画室、标本室等文保单位;
(五)锅炉房、配电房等;
(六)实验室、化学品仓库等;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上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部位)的实际,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四十条 重点单位(部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有序开展,确保师生员工安全。
第十三章 租赁、委托经营和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在实行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对学校现有建筑物(含临时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结构分级审核,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消防机构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各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前,应当将批准材料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接受消防安全人员的巡查、检查。
第十四章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一)建立以三校区保安队员为主体的学校义务消防队;
(二)建立以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教职员工为主体的教工义务消防队;
(三)建立以公寓物业管理人员和大学生为主体的公寓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四条 应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学习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各项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根据本单位或本部门特点,多种形式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供宣传资料,传授普及消防知识。
第四十五条 应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应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自防自救演练,提高灭火技能。一旦发生火灾,义务消防队员应自觉承担救灾任务。
第十五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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