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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18
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 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 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训、科研实验室或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房间四级联动 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 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 和监督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一责任人,学校二级单位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 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房间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房间的安全卫生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学校各级 各类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任务 分配和协调,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及物资的统筹与安排, 指导和督查保卫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履行实 验室安全相关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下,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 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传达上级部 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定期、不定期组织或者参与实验室安全检 查, 检查各单位(含学院, 下同)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 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 并 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安全。 其主要职责为: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 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 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 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 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 培育实验室安全 文化, 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 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 对发现的实验室 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 是指由学院直接管理的, 从事本科实验教学或实训的实验室。 科 研实验室是指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的实验室。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 明确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 安全责任人与各房间的安全卫生责任人。每位在实验室学习、工 作的人员均须遵循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 位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 教学实验室负责人一般应为其安全责任人, 主要任 务是:

(一) 落实每间实验室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落实本实验室教 师、实验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落实本实验室主要涉及化学、生物 危害的防止与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二) 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 措施、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安排并督促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正 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三) 督促并落实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四) 督促实验课程老师在实验开始前对本课程可能涉及的 安全知识的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一般事故的预防处理办法的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督促并落实实验指导教师有 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

(五) 组织、督促各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 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一般应为其安全负责人,主要任务是:

(一) 督促并落实所使用房间、场所的安全卫生责任人。负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教师、实验员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二) 督促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标识、安全 警示、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的落实。督促实验室安全 卫生责任人对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三) 督促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 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规范使用, 规 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制定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化学、生物危害 的防止与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四) 定期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与整改, 并按要求定期填 写上报整改报告。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 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 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 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 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要加 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 监督与管理, 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使用和管理, 采取可 靠的防范措施, 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具 体细则详见《南京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 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9489 -2004 )和《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 45 号令) 要求执行。生物废弃 物处理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 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 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 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 及时清理废旧物品, 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 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 案, 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 有害废液和废物, 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 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 不 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 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南京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及危 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宁师保〔2016〕3 号)。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 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 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 作规程, 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 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 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 报废, 消除隐患。实验室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南 京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宁师大〔2015〕26 号)。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 检验, 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 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 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 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 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 电气设备应配备 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 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 防器材, 放置于易取用处, 指定专人负责, 妥善保管, 定期检查,及时更新, 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 相关消防知识, 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了解实验室 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 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 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 必须按规定取得《实验室明火电炉使 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 等操作, 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 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 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施工安全。各类实验室内的施工、维修工

程, 应按照《南京师范大学维修、装修管理办法》(宁师后〔2015〕 1 号)、《南师大维修、装修工程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 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应当有年度培训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完整。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 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 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 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

凡在本单位进行试验活动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 各 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 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 业从业资格培训, 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 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 要求实验、实践指导 教师和实验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践环节中存在安 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 加强对学生实践过程中实验 室安全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南京师范大学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 准入制度。各单位应参加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 也可根 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准入标准不能低于学校的标准。参加并通过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实 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 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纳入新生入学、新教 工培训项目, 是新生入学、新教工入职的必经程序。 不按要求参 加安全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试的师生, 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学校 安全工作整体要求, 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 施, 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 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 管理检查台账, 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员负责督促指导我校实验室 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实 验室安全学生督察员应积极参与我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反馈发 现的安全隐患, 提出整改建议, 协助督导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 访, 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 必要时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 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 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 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 检查组要下发《实 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求限期整改, 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 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 及时发现本 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超出整改时间 未整改到位的、 实验室安全督导员认为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 实验室, 一经认定, 学校将暂停实验室负责人所有科研项目的申 报, 已有科研项目暂停经费的使用, 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 处置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 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 防止危害扩大蔓延, 同时保护好现场, 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 应加 强安全教育, 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问责与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 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 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 依法依规处理。对于 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 学校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 进行问责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上述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 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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